《南京市公民防空工程建造处理规则》日前经南京市政府经过,将于4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人防设备的完善,对未按规则建造人防设备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处分10万元。 1、新建房子都需建造防 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备以外的一切非生产性建筑),都必须依法建筑6B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造项目,未经人防主管部分审阅同意,规划、建造等部分不能处理相关手续。不能结合地上建筑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分同意,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处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则向市、县人防部分交纳易地建造费。其间新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势、施工等条件约束不能建的,易地建造费城区每平方米2800元;新城区(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每平方米2400元;县(溧水县、高淳县)每平方米2200元。 易地建造费由市、县人防部分一致收取,并交同级财政处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造,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截留或移用。除国家规则的减免项目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分无权同意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造费,或下降防空地下室防护规范。 2、不按规则建造最高罚款10万元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违背新规则,不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县人防主管部分对当事人给予正告,责令其期限补建,并可按以下规则处以罚款:应建筑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建筑6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应建筑600平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规则期限内未交纳易地建造费的,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