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7条: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作业规程和标准。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86号令)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按照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
(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在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人负责,能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2.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86号令)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据规划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完工验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做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理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3.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教育的教师培训。学校应当结合相应学科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标准和质量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4.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